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
来源:焦作市残联 发表时间:2021-06-16 浏览次数:455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司法为民宗旨,切实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我省审判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全省法院应当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遵循“便民、高效、务实”工作方针,加大残疾人保障力度,畅通残疾人诉讼渠道,完善残疾人司法救助机制,依法有效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对涉及残疾人权益保护的案件应当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公正高效办理涉及残疾人权益保护的案件。
第四条 全省法院应当开辟残疾人诉讼绿色通道,在立案大厅设置残疾人接待窗口,推行假日立案、电话立案、上门立案等便民立案措施,方便残疾人诉讼。
第五条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残疾人,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或提供代写诉状服务。
第六条 对经济确有困难的残疾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为其缓、减、免诉讼费用,确保困难残疾人打得起官司。
第七条 全省法院应按照《关于建设残疾人无障碍通道审判法庭的通知》(豫高法〔2010〕323号)要求,建设残疾人无障碍通道,并在立案大厅、审判法庭等处设置残疾人服务设施及明显的引导标示,方便残疾人通行。
第八条 对已受理的涉及残疾人权益保护的案件,要及时开庭,尽快合议,从快办结。
对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要充分发挥小额诉讼一审终审的优势,帮助残疾人尽快实现权益。
对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追索劳动报酬、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案件,可根据残疾人的申请,依法适用督促程序;对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要依法先予执行。
第九条 审理涉及残疾人权益保护的案件,要加大巡回审判力度,到残疾当事人所在地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开庭,就地调解,就地执行,方便残疾人诉讼,减少当事人诉累。
针对道路交通事故致残、工伤致残等纠纷多发的领域,人民法院可以在公安交通、劳动保障等部门设立巡回法庭,积极开展诉前化解,建立诉调对接机制,提高纠纷化解效率,及时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第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坚持调解优先,积极开展诉前调解、多元调解,加强与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司法所、公安交通、劳动保障和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部门的协调配合,合力化解涉残纠纷,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实现。
第十一条 加强对残疾当事人的诉讼引导,积极依法行使释明权,指导残疾人充分举证、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残疾人确有困难无法自行收集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依职权主动调查取证。
第十二条 对确需辅助、陪护人员的残疾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1-2名辅助、陪护人员到庭,帮助残疾人办理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对视力残疾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等残疾当事人,人民法院应通过提供语音、文字提示或联系聘请辅助人员等形式,提供信息无障碍服务。
第十四条 残疾人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应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在告知残疾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同时,应当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公诉案件中的残疾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或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在告知残疾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同时,应当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收到残疾当事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及时协调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六条 未成年残疾被告人,盲、聋、哑残疾被告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残疾被告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残疾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十七条 对残疾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案件,人民法院不得预收申请执行费用。立案后应当优先安排人力、物力,采取多种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力度,依法尽快执结。
第十八条 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对特困残疾申请执行人、刑事案件特困残疾被害人,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办理必要的困难救助。
第十九条 认真做好判前释法、判后答疑工作。完善对残疾当事人的回访制度,采取登门走访、电话交流、信函回访等形式,充分听取残疾人对审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办理、反馈。
第二十条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存在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通报情况,并发出司法建议。
第二十一条 全省法院要依法严厉惩处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残疾人劳动、操纵利用残疾儿童行窃、行乞等侵害残疾人权益的犯罪,切实保护残疾人的人身安全,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全省法院应大力支持********征收工作。用人单位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又拒不缴纳********,当地残疾人联合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并积极采取执行措施,保障残疾人权益的实现。
第二十三条 本意见所称“涉及残疾人权益保护的案件”既包括涉及残疾的自然人权益保护的案件,也包括涉及残疾人教育机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和其他残疾人服务机构权益保护的案件。
第二十四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