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工作
来源:焦作市残联 发表时间:2021-06-16 浏览次数:541
维权工作概述
权利意识古而有之。17世纪开始,人权思想陆续在各国的法律中明确体现。继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以后,以宪法开列权利清单、以立法构造权利体系,遂成风气。
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颁布实施,为我国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提供了切实的法律保障。近年来,在有关部门、单位的共同努力下,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已被列入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议事日程,并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一个以宪法为核心,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相关条例和地方性法规、规章为基础,县、乡、村扶助残疾人规定为补充的残疾人保障法律法规体系已初步形成。残疾人法律服务和维权工作既是残疾人事业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以及国家“十五”计划纲要,都对残疾人法律服务和维权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大力推进这一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广大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这是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本质要求,也是贯彻党和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必然体现。
目前,各地残疾人组织已经组建或正在组建专门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工作部门,残疾人维权法律工作正在成为残疾人工作的核心之一。帮助残疾人提高法律意识,帮助残疾人提高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将是今后残疾人维权法律工作者以及热心残疾人事业的各界人士重点关心的问题。维权工作要求我们根据我国法律及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依法发展残疾人事业,依法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实施、义务的履行,从而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奋斗目标的实现。
维权工作的主要内容与形式
一、残疾人维权工作的主要内容
残疾人既是普通公民,又是特殊群体。作为普通公民,他们享有宪法、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所有权利,包括政治权利、劳动权利、公平分配权、物权、继承权、知识产权、契约自由权、债权、请求权、人格权、身份权、婚姻自由权以及生命权、社会和文化权、发展权、健康权等等。这在我国颁布实施的宪法、法律和法规中,以及在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中,都作了具体的规定。残疾人和普通公民一样拥有这些法定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侵犯残疾人作为普通公民所享有的这些法定权
利。
作为特殊群体,残疾人由于受到生理、心理条件的限制,其在社会上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在行使自己法定权利的时候,往往受到社会其他组织和个人的侵害或不公待遇。这就要求法律必须针对这种情况制定适应于残疾人的特殊保障的法规,即保障残疾人能够和普通公民一样行使其权利、使其拥有和普通公民一样的社会平等权利。在残疾人拥有和普通公民一样的权利之外,法律还规定残疾人享有社会福利权、社会救助权、社会保险权、社会优抚权等社会物质帮助权,以及机会平等权、身份平等权等社会平等权。在我国,针对残疾人的特殊情形制定了大量的特殊维权法律、法规,充分保障了残疾人能够享有这些社会保障权利。
残疾人维权工作的主要内容,就是依法维护残疾人普通权利和特殊权利,使他们与普通公民一样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人类物质文化成果。
二、残疾人维权工作的主要形式
残疾人维权分为立法维权和执法维权。
(一)立法维权。立法维权即源头维权,就是要促进和保障残疾人权益的综合立法工作,使残疾人权益在法律法规上得以充分体现。国际社会已越来越认识到,残疾人事务是一个人权问题,必须全面促进和保障残疾人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公民权利,才能保证残疾人在平等的基础上,有均等的机会参与社会生活和发展。权利的确立需要法律的保障,法律是克服文化和社会的负面态度,消除阻碍残疾人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和发展的各种障碍的重要工具。残疾人事务属于人权事务观念在法律中的体现,这将有助于克服和防止有关残疾人的荒谬否定和陈腐偏见继续存在。
(二)执法维权。执法维权要求各级人大、政府、司法部门严格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赋予的权利,保护残疾人权益,改善残疾人状况。对法律实施的执法监督检查和视察,开展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加强法制宣传均属于执法维权的范围。
扶残维权工程
一、“扶残维权工程”由来
由于自身残疾的影响和客观环境的障碍,大多数残疾人生活水平较低,他们在遇到法律纠纷时,普遍存在着咨询难、请律师难、打官司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等问题。随着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日益广泛和法律意识的觉醒,这一问题将日益突出。
为了保障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权利,国务院颁布制定的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优先为贫困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但是,由于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建立时间不长,所能提供的法律援助案件总量有限,接受法律援助的条件也十分严格,还不能满足广大残疾人的需要。很多生活在贫困线边缘的残疾人,既无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也无缘享受法律援助,加之法律纠纷所带来的困扰,他们的实际生存状况有的相当困难,无力支付高昂的律师代理费。近年来,广大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者为残疾人奉献爱心,一些律师免费为残疾人代理案件,自己承担调查取证的交通费、文印费等开支。但是,仅仅依靠爱心奉献而缺乏制度性保障和经济支持,势必影响残疾人法律帮助和法律服务工作的长远发展。为了推动残疾人法律服务和维权工作深入开展,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帮助残疾人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残疾人解决打官司难问题,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决定2003年起连续五年每年出资100万元,开展“扶残维权行动”,对亟需法律帮助(以区别于法律援助)的涉残案件给予一定的办案经费补贴,从而使相关残疾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
结合焦作残联与司法厅从2004年开始联合实施“扶残维权行动”,建立了市残疾人维权中心,把残疾人列为重点援助对象,对残疾人申请法律援助采取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的原则,使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当事人得到无偿、优质的法律服务。
二、实施“扶残维权行动”的意义
通过实施“扶残维权工程”,对贫困残疾人提供法律帮助,其意义在于:
(一)有利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改善残疾人的状况;
(二)有利促进司法公正,体现宪法确立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
(三)有利促进社会稳定和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社会风尚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