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持《残疾人个体经营优惠证》可以享受那些优惠政策?
来源:焦作市残联 发表时间:2021-06-19 浏览次数:558
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优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残疾人申办个体工商户、从事个体经营的,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当地残疾人联合会证明(残疾人本人残疾类别、程度,家庭或个人经济收入情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酌情减免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2)、各级税务部门对残疾人员个体提供应税劳务免征营业税、所得税;对残疾人员自愿组织起来从事个体经营的,凡残疾人员占总人数35﹪(含35﹪)以上的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员从事个体商业经营的,销售额未达到我省增殖税起点的,免征增值税;残疾人创办的生产企业,凡吸收安置残疾人员比例达到规定比例的,可享受国家有关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3)、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逐步将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从事个体经营的城镇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险的范围。
4)、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要切实做好残疾人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从事个体经营的管理工作。有针对性地组织残疾人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帮助选择适应市场需要、适合残疾人自身特点的经营项目。帮助办理工商营业手续,落实经营场地。协调有关部门和组织,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和具体扶助措施,减免卫生、占道、治安等收费。对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根据需要,在资金上予以扶持,所需资金可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协助有关部门将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从事个体经营的城镇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险的范围,并积极承担组织服务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有效的办法,对个体就业或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残疾人予以切实有力的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