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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 康复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来源:焦作市残联 发表时间:2021-12-09 浏览次数:235

各县(市)区政府残工委、市政府残工委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和《河南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管理办法》,有效预防残疾的发生、减轻残疾程度,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推进全市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民健康重要讲话精神和残疾人事业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维护人民群众健康、保障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城市功能定位相匹配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和保障体系。残疾预防工作机制和防控网络更加完善,残疾预防意识与能力明显增强,残疾人不同生命阶段的康复需求得到基本满足,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不断提升。

二、主要工作

(一)完善保障体系,全面加强残疾预防

残疾预防工作应当坚持普遍预防和重点防控相结合,开展以社区和家庭为基础,预防可能导致残疾的各种损伤或疾病为重点。综合运用医学、经济、法律、社会等手段,针对主要致残因素、高危人群,采取专门措施,实施重点防控,有效降低残疾发生率。

1.有效控制出生缺陷和发育障碍致残

推进婚前、孕前医学检查。加强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严重精神障碍的检查;普及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推进补服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

做好孕产期保健。强化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加强孕期指导,提高孕产妇健康管理率;加强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积极开展孕产期保健营养教育,严格控制孕期用药。

做好产前筛查、诊断。落实《河南省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实施细则》,资助规范开展唐氏综合征、爱德华氏综合征、神经管缺陷及其他严重体表畸形重大出生缺陷产前筛查和诊断。

加强新生儿及儿童筛查和干预。建立新生儿及儿童致残性疾病和出生缺陷筛查、诊断、干预一体化机制,落实《河南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实施细则》,免费为新生儿进行听力障碍初筛及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症(CK)、苯丙酮尿症(PKU)筛查,并逐步扩大疾病筛查病种和范围。加强儿童保健服务和管理,广泛开展新生儿访视、生长发育监测、营养与喂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等服务,逐步扩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的儿童保健服务内容。建立卫生健康、残联和专业机构残疾儿童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实现儿童残疾筛查、诊断、评估和康复信息共享。

2.着力防控疾病致残

有效控制传染性疾病。加强传染病监测,强化预警预测,建立突发急性传染病联防联控机制,提高疫情信息报告质量,做好传染病患者的医疗救治。继续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继续保持我市无脊灰状态,切实预防流行性乙型脑炎、麻疹、白喉、百日咳等致残性传染病,并根据国家免疫规划政策,适时调整疫苗种类。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保证疫苗使用安全。

有效控制和消除重点地方病。针对地方病流行状况,实施科学补碘防控措施,控制和消除碘缺乏病;控制和消除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加强重点病区、重点人群的病情监测,强化监测与防治干预措施的有机结合。

加强慢性病防治。广泛宣传慢性病防治知识,引导市民特别是中青年等高危人群自觉养成良好的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倡导居民定期健康体检,推动科学膳食、全民健身、控烟限酒。实施脑卒中、心血管病高危人群筛查和干预项目。做好高血压、糖尿病规范治疗与管理。开展致聋、致盲性疾病早期诊断和干预。

加强精神疾病防治。积极开展心理健康促进工作,加强对精神分裂症、阿尔茨海默症、抑郁症、焦虑症、孤独症等主要致残性精神疾病的筛查识别、治疗康复和日常管理,做好妇女、儿童、青少年、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心理健康服务。持续提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水平,不断提升突发事件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能力,进一步减少因精神疾病造成的残疾。

3.努力减少伤害致残

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强化工作场所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开展职业安全健康教育,提高劳动者自我防护能力,重点做好待孕夫妇、孕期和哺乳期妇女劳动保护,避免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减少因工伤、职业病造成的残疾。强化和落实企业生产安全主体责任,开展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提高事故风险防范、事故救援和应急处置能力,预防工伤、尘肺病、职业中毒及其他职业病致残。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排查整治易燃易爆单位和文化娱乐、养老院、敬老院、福利院、医院、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学校、幼儿园、旅游景点、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

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加强道路交通现场管理和执法,开展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加强驾驶人教育培训,普及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推广使用汽车儿童安全座椅,减少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残疾。加强旅游包车、班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及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运输企业主体责任。依法严厉查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机制,提高施救水平。

加强农产品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加强对农产品和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等的检测和监管力度,有效防范、妥善应对食品安全事件。实施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加强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药品行为,规范临床用药,加强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减少因有毒有害食品、药物造成的残疾。

加强饮用水、空气和土壤污染治理干预。扎实开展大气、水、土壤等污染防治工作,深入推进我市蓝天、碧水、土壤等环境治理工程。严格保护良好水体和饮用水水源,全面加强城乡饮用水卫生监测,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加强重金属、危险废物、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污染防治,控制进入土壤环境。开展空气污染等环境污染对人群健康影响监测,及时治理干预。

增强防灾减灾能力。健全气象、洪涝、干旱、地震、地质灾害等监测和预警预报系统,发挥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管理系统及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作用,提高突发自然灾害现场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完善社区、学校、医院、车站、工厂等人员密集场所灾害防御设施、措施。加强防灾减灾宣传培训、应急演练及救治,减少因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残疾。              

减少儿童意外伤害和老年人跌倒致残。加强儿童和老年人伤害预防和干预,中小学校、幼儿园和社区普遍开展防范儿童溺水、老年人意外跌落、消防安全和产品安全等风险安全教育,提高儿童、老年人及其照料者安全意识,减少因意外伤害造成的残疾。

(二)深化服务内涵,提升康复服务质量

康复服务工作应当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残疾人康复需求相适应的多元化康复服务体系、多层次康复保障制度,普遍满足城乡残疾人的基本康复服务需求。

1.扩大服务供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康复需求等情况,制定残疾人康复机构设置规划,举办公益性康复机构,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完善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鼓励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社会力量采取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设置公益慈善项目、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康复机构提供帮助。

2.推进社区康复

各级人民政府将残疾人社区康复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利用社区服务中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社区资源,根据社区残疾人数量、类型和康复需求等设立康复场所,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社会组织,组织开展康复指导、日常生活能力训练、康复护理、辅助器具配置、信息咨询、知识普及和转介等社区康复工作。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参加社区康复活动,融入社区生活。支持具备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项目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范围,为残疾人提供个性化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3.实施精准服务

针对残疾人的健康、日常活动、社会参与等需求进行评估, 制定个性化康复方案,实施分级分类服务,并适时调整优化康复方案。优先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实行康复与教育相结合。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对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进行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提供救助,并逐步实现免费提供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服务,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并逐步提高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通过实施重点康复项目为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开展辅助器具个性化适配,对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给予补贴。探索建立基本康复服务补贴制度。残疾军人享受国家给予的特殊待遇和当地社会残疾人的相应待遇。

4.提升服务水平

康复机构应当具有符合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的场所、人员、设施设备等条件,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为残疾人提供安全、有效的康复服务。康复机构中从事医疗、康复、心理咨询、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持证上岗,或者上岗前接受专业技能培训。提供残疾人康复服务,应当为残疾人建立基本信息档案,一人一档,并妥善保存。依法保护残疾人的个人隐私和信息,不得歧视、侮辱残疾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和保障体系,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实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民政、教育、财政、医保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有关工作。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等依法做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二)加大投入力度

各级人民政府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多渠道筹集残疾人康复资金,鼓励、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捐赠等方式帮助残疾人接受康复服务。鼓励和支持组织、个人提供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捐助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兴建公益设施,开展公益活动。工伤保险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残疾人康复。

(三)落实政策支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将残疾人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康复费用予以支付;按照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补贴,并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的给予医疗救助。鼓励残疾人投保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人身保险产品,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从事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的机构依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相关机构给予资金、设施设备、土地使用等方面的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的康复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非营利组织的财税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执行相同的政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辅助器具研发、推广和应用。符合条件的康复辅助器具企业依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依法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康复辅助器具企业和生产、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按照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四)强化人才队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加强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知识、技能纳入卫生健康、教育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设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相关专业或者开设相关课程,培养专业技术人员,提高康复技术水平。鼓励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等积极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领域的国内外交流、合作与科学研究、应用,提高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的科学技术水平。

(五)加强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残疾人联合会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宣传,普及残疾预防与康复知识,增强全社会残疾预防与康复的意识与能力。新闻媒体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的公益宣传,增进全社会参与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自觉性,营造理解、尊重残疾人,关心、支持和参与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六)实现信息共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教育、民政等有关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在履行职责时收集、汇总残疾人信息,实现信息共享。残疾人联合会及时汇总、发布康复机构信息,为残疾人接受康复服务提供便利,各有关部门予以支持。

(七)强化督促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康复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残联接受政府委托对康复机构及其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民政等 部门和残联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康复机构的管理水平、服务质量、运行情况等进行专业评估,评估结果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扶持、分级管理的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和残联做好康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息归集工作,将康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经营和执业情况纳入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强统计监测工作,建立健全不良执业记录制度、失信惩戒以及强制退出机制。残疾人康复协会等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康复机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

 

2021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