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个体就业享受的税费优惠政策
来源:焦作市残联 发表时间:2021-06-19 浏览次数:764
1、自主创业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自登记注册之日起,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包括: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
(4)交通部门收取的船舶登记费、船舶证明签证费。
(5)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
(6)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从事个体就业、自主创业人员的其它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2、个体就业、自主创业残疾人自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减免以下税种:
(1)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2)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3)残疾人员取得劳动所得可减免个人所得税,减免项目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4)残疾人自主创业的企业,吸收安置残疾人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税收政策,享受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