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 (2016-2020年)
来源:焦作市残联 发表时间:2021-04-14 浏览次数:501
河南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
(2016-2020年)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中国残联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残联发〔2016〕2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的通知》(豫政办〔2016〕207号),做好我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工作,实现残疾人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任务目标
到2020年底,有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比例达80%以上。
二、工作体系
(一)组织管理体系
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残联、卫生计生、扶贫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民政等相关部门协调行动,负责制定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工作方案,做好工作部署,筹集并统筹使用相关经费,开展督导检查、技术培训、宣传等工作。
(二)技术指导体系
省残联会同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相关部门建立省级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专家技术指导组,各级残联、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成立相应专家技术指导组,负责为制定本地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确定定点康复评估机构和康复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开展技术培训、指导和成效评估。
(三)精准康复服务小组
每个村(社区)须配备一名社区康复协调员,与卫生计生部门确定的村(社区)医生共同组成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小组。
三、工作措施
(一)制定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和补贴标准
在全国《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2016年版)》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统筹中央财政资金、省级残疾人康复专项资金和其他部门相关的医疗项目资金,制定《河南省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见附件1),明确各服务项目内容、支付方式,并适时调整省级服务目录。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省级目录基础上增加康复服务项目,扩大服务覆盖面,提高补贴标准。
(二)确定定点康复评估机构和康复服务机构
1.确定定点康复评估机构。建立残疾人康复评估的二级评估机制。省级负责制定一、二级康复评估机构准入标准。县级残联会同本级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等作为一级康复评估机构。对一级康复评估机构不具备评估能力的项目,由省、市残联会同同级卫生计生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符合条件的省级、市级机构作为二级康复评估机构。确保基本康复服务项目中设置的每一个服务项目都有对应的定点康复评估机构。
2.确定定点康复服务机构。省级负责制定各类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准入标准。由省、市、县(市、区)残联会同同级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共同确定辖区内定点康复服务机构,确保每个康复服务项目都有相应的定点康复服务机构。
定点康复评估机构和服务机构应就近就便选择,优先纳入具备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康复服务机构。
(三)开展康复服务
1.入户。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小组成员采取入户或集中访问的方式,对照《河南省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对残疾人康复需求进行初步评估,对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发放《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见附件2)。对于康复需求明确的残疾人,可直接转介至康复服务机构;对于不能确定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将其转介至县(市、区)确定的一级评估机构。
2.评估。需要进一步评估的残疾人,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到县(市、区)确定的一级康复评估机构接受评估。一级康复评估机构对残疾人实施康复需求评估后,按照评估结果选择康复服务项目,提出转介意见,并填写《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对一级康复评估机构不具备评估能力的项目,由二级康复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选择康复服务项目,提出转介意见,填写《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对于行动不便或地处偏僻地区的残疾人,可由县(市、区)级残联组织康复评估机构入户或集中对残疾人进行评估。
3.申请服务卡。接受评估后的残疾人或其监护人依据评估机构转介意见,填写《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申请审批表》(见附件3),向县(市、区)残联申请残疾人康复服务补助,县(市、区)残联根据省、市下达的残疾人康复服务项目任务指标和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审核确定补助额度(免费或定额补助),发放《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卡》(见附件4)。
4.实施康复服务。残疾人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卡》到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定点康复服务机构为残疾人制定个性化康复服务方案,建立康复服务档案,依据《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
5.费用结算。已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范围以及列入政府相关部门医疗救助工程的康复服务项目,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或政府相关部门项目资金先行结算,残疾人自负部分由各地根据残疾人康复资金状况确定补助标准。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政府部门医疗救助工程的康复服务项目,统一招标的,在残疾人确认接受康复服务后,由各级残联与定点康复服务机构直接进行结算;其他康复服务项目,由定点康复机构凭康复服务卡和相关服务证明,与县(市、区)残联进行结算;实行定额补助的,由残疾人垫付相关费用,康复服务机构出具发票,残疾人凭发票和相关服务证明到当地残联报销费用。
(四)信息报送与管理
各县(市、区)按要求组织社区康复协调员定期汇总残疾人接受康复服务情况,填写《残疾人康复需求和康复服务情况汇总表》(见附件5),并将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康复台账和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数据库。省残联康复部对数据库信息进行审核后报送中国残联康复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将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纳入脱贫攻坚、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健康扶贫等协调实施,优先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确保精准康复服务落实到位。
(二)加大投入力度
建立康复服务资金稳定持续投入机制。各地要按照《河南省“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豫政办〔2016〕207号)要求,根据本地残疾人康复需求,相应安排残疾人精准康复专项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补贴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
(三)加强人员培训
要加强对残联、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定点康复评估机构、康复服务机构管理人员的工作培训,重点做好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小组成员培训,使其熟练掌握主要服务流程、康复政策信息和基本康复知识。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医疗卫生机构要支持县(市、区)级定点康复机构医务人员定期参加残疾人康复业务和继续教育培训,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全科医生和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内容中,充分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在残疾人社区康复中的作用。
(四)加强规范管理
加强各级各类定点机构的管理,依据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定点机构准入标准、服务规范,合理确定各类定点康复评估机构和康复服务机构。要健全完善各项手续及管理制度,签订机构服务协议,明确服务标准,建立定期考评制度,完善定点机构的退出制度,确保服务质量,激发服务活力。要加强残疾人康复信息数据的安全保密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调取和提供信息。
(五)加强宣传引导
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大力宣传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的主要目标、具体措施及相关政策,普及残疾人康复知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残疾人康复的良好氛围。
五、督导检查
建立精准康复服务督导检查制度。县(市、区)相关部门要定期对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工作进行自查。各省辖市、直管县(市)相关部门每年组织专家,做好机构抽查和服务行动考核等工作。省残联、卫生计生、扶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等部门每年组织专家对各省辖市、县(市、区)和康复服务机构进行抽查,督导检查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经费支持依据。
建立全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工作信息通报制度。根据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数据库,定期通报各省辖市、直管县(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工作任务完成进度、工作动态、典型经验。各地应建立相应信息通报制度。
2020年,依据国家“十三五”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工作总结评估要求开展省级总结评估工作。
六、经费管理
各地要对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定期组织自查。专项资金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支付管理,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依据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费用结算有关要求,及时向康复服务机构拨付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