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河南省扶持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通知
来源:焦作市残联 发表时间:2021-04-14 浏览次数:683
2019年河南省扶持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通知
各省辖市残联:
为进一步促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根据中国残联等八部门《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意见》(残联发〔2015〕27号)、《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扶持政策的通知》(残联厅发〔2017〕35号)、省残联等八部门《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实施意见》(豫残联〔2016〕30号),我省将继续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进行扶持,现通知如下:
一、扶持对象的基本条件
1.根据组织形式不同,可以是依法在工商、民政等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也可以是独立法人单位附设机构(以工农疗、庇护工场或车间等形式存在)。
2.安置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三类残疾人不少于5人。安置的残疾人应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重度肢体残疾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肢体残疾人)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肢体残疾军人)。
3.具有相对稳定的劳动生产项目,且至少已开展劳动生产6个月以上。
4.与安置的残疾人或其亲属签订了不低于6个月的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其中,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应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5.残疾人日工作时间不少于3小时或者周工作时间不少于15小时。
6.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支付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1/4的劳动报酬。
7.具有适合残疾人工作、生活的无障碍环境,具备较为完善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
8.配备一定比例的专门服务人员。安置精神残疾人的,需安排有专(兼)职精神科或相关业务能力的医生进行管理。
二、扶持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由省残联按一次性5万元标准补贴(在本方案执行前,已获得过补贴的辅助性就业机构,不再享受);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在此基础上建立相应的扶持政策,强化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扶持效果,扶持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扶持资金用于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和发展,使用范围为: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购买固定资产、无障碍设施改造、缴纳水电费、发放残疾人就业津贴、残疾人人身意外保险补贴等。
三、扶持办理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机构于2019年8月1日前向机构所在地所属残联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1.企业或机构合法注册证明材料;
2.与残疾人或与其亲属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
3.安置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名册及身份证、《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复印件;
4.向安置残疾人支付的劳动报酬凭证;
5.有关劳动项目的说明材料;
6.《河南省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补贴申请表》。
(二)受理。县(区)级残联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三)认定。县(区)级残联应组织对辅助性就业机构进行实地核查,认定信息属实的经公示后报市级残联审核。
(四)审核。市级残联通过资料审查和实地抽查的方式完成对县(区)上报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进行审核。
(五)资金下拨。审核通过的,市级残联于2019年8月30日前将《残疾人辅助性机构补贴申请表》及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提供票据报至省残联,由省残联将补助资金拨付到机构。
四、工作要求
(一)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在规定时限内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各地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是最困难的就业群体。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有利于保障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兜底保障,是决战残疾人脱贫攻坚,决胜残疾人同步小康的一项重要工作。
(三)各级残联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做好城乡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就业需求的调查摸底,鼓励各类单位开发、提供辅助性就业劳动生产项目,广泛向社会征集公益性劳动生产项目;加强宣传,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兴办辅助性就业机构;加强就业指导员培训,提供支持性就业服务,帮助辅助性就业机构中已具备条件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融入劳动力就业市场实现就业。
(四)各级残联要加强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指导和扶持资金管理使用监督,对采取挂靠、挂名、虚报等“假用工”的机构,追回全部补贴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各地要加强对辅助性就业发展的绩效评估,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和先进典型。
联 系 人:李昱良
联系地址:郑州市金水东路与德善街交叉口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联系电话:0371-60856060
附件: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申请补贴表
2019年07月08日
图为附件